巴西ANTAQ启动滞期费规则重新评估,10月20日截止提交意见。现有规则不变,但后续框架可能调整,现在收集证据正当时。
核心要点
- 滞期费征询截止2026年10月20日
- 评估对象为Resolution 62/2021规则
- 回复全部在ANTAQ网站公布
- 2025年7月已确立三条责任原则
巴西国家水运运输局(ANTAQ)已经启动对集装箱滞期费(demurrage)规则的正式重新评估,文件编号为第 03/2026 号公共咨询(SRG),意见提交截止时间是 2026 年 10 月 20 日 23:59。对深耕巴西航线的货代与卖家来说,未来六周有两件事可以立刻做:整理近半年滞期费争议的证据材料,并在截止前通过指定电子表单提交行业意见。
这次咨询不是即时的规则改写,而是监管影响分析的前置环节,属于 ANTAQ 2025—2028 监管议程的一部分。咨询期间现有规则保持不变,但如果后续影响分析结论调整了框架,滞期费的责任判定与计费机制就会成为市场焦点。换句话说,眼下收集证据、表达意见,时点是有效的。
争议的高发区集中在巴西主要港口。桑托斯等港口集装箱周转与堆场作业节奏紧张,”已按要求尝试还箱但码头拒收”这类场景反复出现。谁能举证、谁承担费用,判定并不总是清晰,这正是监管介入的起点。
一、征询文件的关键信息
| 项目 | 内容 |
|---|---|
| 文件编号 | 第 03/2026 号公共咨询(SRG) |
| 评估对象 | Resolution 62/2021 定义的”集装箱滞期费”(demurrage)规则 |
| 性质 | 正式重新评估,推进监管影响分析 |
| 议程归属 | ANTAQ 2025—2028 监管议程的一部分 |
| 意见截止 | 2026 年 10 月 20 日 23:59 |
| 提交渠道 | 指定电子表单,其他渠道不予受理 |
| 回复公开 | 全部回复在 ANTAQ 网站公布 |
| 期间效力 | 现有规则不变,后续框架可能调整 |
需要留意”回复全部在网站公布”这一点。提交意见不只是给监管方看,也是给同业看的——一份条理清晰的争议描述,会成为后续框架调整时的公共参照。
二、2025年7月已确立的三条责任原则
ANTAQ 在 2025 年 7 月已经确立了若干原则,本次征询是在此基础上推进影响分析。
- 责任方原因导致超期,不应收费。 因承运人、承运人指定码头或空箱堆场的行为、疏忽或操作失误导致超过免费期的,不应收取滞期费。
- 尝试还箱失败,计费暂停。 若用户已按要求尝试还箱但失败,且失败归因于前述责任方,滞期费自尝试失败之日起暂停计收,直至承运人恢复有效收箱条件。
- 暂停的终止点有条件。 “恢复有效收箱条件”是暂停的解冻节点,也就是说责任方的整改义务与货主的计费义务被绑定在一起。
这三条对卖家最直接的意义是:滞期费争议的胜负手不在合同里怎么写,而在证据链能不能拼齐。

三、谁能提交,以及怎么提交
船公司、托运人及其他海事行业参与者均可提交意见。方式上只有一条有效路径:通过指定电子表单提交,其他渠道不予受理。这意味着邮件、微信群、转运口头反馈都不会被计入官方回复。
对没有直接订舱关系的卖家而言,提交路径一般是与自己的货代或目的港服务商协同——由持有巴西航线合约、且具备行业参与者身份的一方去提交,卖家提供素材。这需要提前对齐,因为截止时间是硬性的 23:59。
四、对跨境卖家的实操含义
巴西航线(尤其桑托斯等主要港口)滞期费争议频发,”已尝试还箱但码头拒收”的证据链决定是否计费。建议按下面四步推进。
| 建议动作 | 具体做法 | 产出物 |
|---|---|---|
| 整理争议记录 | 汇总近半年巴西航线滞期费争议 | 争议清单,含时间、箱号、金额 |
| 固定证据 | 收集提箱记录、还箱尝试记录、码头拒收函 | 可提交给货代或表单的证据包 |
| 提交行业意见 | 在 10 月 20 日前通过指定电子表单提交 | 提交回执 |
| 收紧合同条款 | 要求货代在合同中明确滞期费责任划分与举证责任 | 合同补充条款 |
| 留存作业记录 | 保存码头作业时间记录 | 时序证据 |
其中最容易被忽略的是”保存码头作业时间记录”。拒收函是静态文件,而作业时间记录是时序文件——两者结合,才能证明超期不是货主造成的等待,而是码头作业节奏导致的有效收箱条件缺失。

FAQ
这次咨询会立刻改变滞期费价格吗?
不会。咨询期间现有规则保持不变。变化的风险在于后续影响分析——如果分析结论调整框架,滞期费的责任判定与计费机制可能成为市场焦点。所以现在做证据整理和意见提交,是为可能的变化做准备,而不是立刻省钱。
截止时间是 10 月 20 日吗,别的渠道提交有效吗?
意见提交截止时间是 2026 年 10 月 20 日 23:59。提交只能通过指定电子表单,其他渠道不予受理。全部回复会在 ANTAQ 网站公布。
卖家没有直接和船公司签合同,还能提交意见吗?
征询面向船公司、托运人及其他海事行业参与者。卖家通常通过货代或目的港服务商协提交,由具备行业参与者身份的一方走指定电子表单,卖家提供素材。提前和货代对齐时间即可。
2025 年 7 月的原则,卖家实际能用上吗?
能用。已确立的原则包括:因承运人、承运人指定码头或空箱堆场的行为、疏忽或操作失误导致超期免费期的,不应收取滞期费;已按要求尝试还箱但失败且归因于责任方的,滞期费自尝试失败之日起暂停计收,直至承运人恢复有效收箱条件。把还箱尝试记录和拒收函留好,就能对上这套逻辑。
参考文献
- 《集装箱滞期费:网络研讨会新日期》|巴西政府|https://www.gov.br/antaq/pt-br/noticias/sobrestadia-de-conteiner-webinario-tem-nova-data
- 《巴西启动滞期费规则复审,公共咨询开放至10月20日》|Shipping Gazette|https://www.shippingazette.com/news/9261000000047
- 《ANTAQ 就集装箱滞期费开启公共咨询,至10月20日截止》|DataPortuaria|https://dataportuaria.com/en/brasil/atualidade/antaq-opens-public-consultation-on-container-demurrage-until-october-20
- 《集装箱收费的监管解释》|Proinde|https://proinde.com.br?p=6690/
- 《第62/2021号决议监管结果评估报告(ARR)》|巴西政府|https://www.gov.br/antaq/pt-br/acesso-a-informacao/acoes-e-programas/governanca-regulatoria/agenda-e-relatorio-de-avaliacao-do-resultado-regulatorio-arr-1/relatorio-de-arr-resolucao-antaq-no-62-2021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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